高雄黃姓女大生母親過世後,同父異母的姊姊成為她的監護人,代替她保管母親留給他得遺產,卻私自拿去買基金、花用,律師詹振寧建議父母若擔心自己重病,未成年子女將需託付親友照顧,重病的父母可以在生前先對名下財產做妥善規劃,例如交付信託,或立下遺囑並指定遺囑執行人,應可避免留給未成年繼承人的財產遭有心人盜用。 律師詹振寧指出,《民法》上的監護人指的是受監護宣告人的法定代理人,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來執行監護職務,除非是為了受監護宣告人的利益,否則監護人不能任意使用或處分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,或利用受監護人的財產作投資,像本案姊姊拿妹妹帳戶的錢去買基金,這就是法律所不允許的。 詹振寧律師說,我國《民法》對於監護人的權利義務,有非常詳盡的列舉規定,若監護人故意不依照《民法》規定盡其義務,不但會有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,也可能會觸犯《刑法》背信、侵占或者偽造文書罪責。不過,雖然法律上有這麼多的規定,但畢竟都是對於監護人事後的約制,「往往都是發生問題了,才能夠啟動相關的民事及刑事追訴,如果監護人有心違法行事,就很難避免受監護宣告人權益受損,所以防患於未然就非常重要。」 他認為,遇到類似父母重病、子女卻仍未成年,需要托孤給遠房親友等狀況,重病的父母可以在生前先對名下財產做妥善規劃,例如交付信託,或立下遺囑並指定遺囑執行人,應可避免留給未成年繼承人的財產遭有心人盜用。 他也建議,萬一民眾因法律知識不足,未在生前替未成年子女做好規劃,那麼法院在指定、選任監護人時,最好一併裁定將受監護人的財產交付信託,尤其是針對一定金額以上的動產或不動產,較能防止像本案一樣,財產被監護人提領一空,最後只能提告刑事追討款項的窘境,甚至面臨全部無法追回的風險。 其實,如果受監護人並非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精神障礙,法院在能力所及的情況下,應在選定監護人時,告知受監護人其繼承財產的項目及數額,目的是讓受監護人了解自己的財產狀況;受監護人若認為有需要,也可以要求法院命監護人定期提出監護事務報告、財產清冊或結算書,這樣也可以收到約制監護人的效果。 (王吟芳/高雄報導)